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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0833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05-20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8·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 | 成文时间:2026-05-18 |
2025年8月2日17时05分许,在壶关县修善村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包括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及县政府领导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县交警队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特邀县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建议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5年8月2日17时05分许,杨**驾驶晋A****重型自卸货车,沿壶关县国道207线(乌海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该线1795公里650米修善村交叉路口处,与原**驾驶长治G****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5年8月2日17时07分,壶关县110指挥中心接到当事人杨**报警后迅速指令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出警赶赴现场,并联系120紧急救援。事故处理民警于17时16分到达事故现场,民警立刻将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并做好现场交通管制,大队长尚**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本次事故的现场勘查从17时20分开始,19时30分结束,有效避免了二次事故发生。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杨**,男,身份证号码:********,住址:山西省平顺县龙溪镇,准驾车型:B2,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03月23日,驾驶晋A****重型货车。
2.原**,男,身份证号码:********,住址:壶关县龙泉镇,驾驶电动自行车,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晋A****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山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红岩牌,车辆识别代号:********,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04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4月30日。
2.长治G****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原**。
(三)司法鉴定情况
1.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迪安[2025]毒物鉴字第913号:所送杨**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迪安[2025]痕鉴字第232号:事故发生时,晋A****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3.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迪安[2025]痕鉴字第232-1号:晋A****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碰撞时)的瞬时速度为17km/h可以成立。
4.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迪安[2025]痕鉴字第232-2号:长治G****号吉祥狮牌电动自行车在监控视频时刻17:04:36第19帧至17:04:39第10帧之间的行驶速度为11km/h。
5.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迪安[2025]病理字第358号:被鉴定人原**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国道207线(乌海线)1795公里650米修善村交叉路口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壶关县高速口方向,北往杨家社村方向,道路路面沥青铺装,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调查、问询、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当事人杨**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行,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次要原因
当事人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经调查认定,壶关县2025年“8·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原**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当事人杨**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刑事立案侦查。
当事人原**负事故次要责任,由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一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高风险驾驶行为,在路口或路段上,突然出现在货车预期之外的行进路线上,或与货车并排行驶或距离过近,特别是货车转弯时,电动车位于货车内侧,极易被卷入车底。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知识匮乏,严重低估货车盲区和内轮差危险,存在可被机动车驾驶员观察到的侥幸心理,不清楚与货车安全共享道路,例如“不并行、不抢行、保持安全距离”等。三是机动车驾驶人道路行驶安全意识匮乏,职业安全教育不到位,存在路口减速、观察、预判意识不强。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辖区各客货运公司作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守“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底线,将安全责任贯穿运营全链条。一要强化驾驶人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通过法规宣讲、典型事故警示、路口安全操作实训等,筑牢驾驶人规则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二要健全隐患排查与教育培训机制,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制动、警示等设施完好有效。同时,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培训,强化驾驶人员安全意识,进一步强化货车驾驶人转弯规范,严格执行“右转必停”规则,做到“一停、二看、三慢转”,重点防范内轮差和视线盲区风险;三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岗位人员具体责任层层分解落实,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考核奖惩,杜绝责任悬空;四要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培训、技术改造、应急演练等工作,从制度、人员、资金、技术多维度筑牢安全防线,切实防范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货运源头监管工作力度。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各客货运公司开展检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要对动态管理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围绕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保险、线路、班次及变动,以及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和机动车所有人及安全管理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重点开展检查指导,查验落实情况;二要全面排查重点车辆安全隐患。针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交通参与频率高,交通违法率高、事故发案率高的特点,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两客一危”车辆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查企业重点车辆及驾驶员存在的安全隐患;三要全面排查重点车辆驾驶人资格。围绕驾驶员是否具备准驾资格、违法记录、事故记录等内容,对辖区内重点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凡是存在违法未处理、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等情况的重点车辆驾驶员,及时建议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督促更换,清除潜在安全隐患。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要以事故为警示,举一反三,构建“精准化、全覆盖、多维度”的宣传引导体系。一要针对大货车驾驶人,通过进运输企业、物流园区开展专项培训,以事故案例复盘、“右转必停”操作规范教学等形式,强化其规则意识和安全敬畏心,明确转弯“一停、二看、三起步、四慢行”的刚性要求;二要面向电动车骑行者,依托社区宣讲、校园课堂、农村大喇叭等场景,普及“远离货车右侧盲区”“不与货车并排抢行”“靠右侧车道通行”等安全常识,通过图文展板、短视频等直观形式解析内轮差风险;三要在事故多发路口增设“右转必停”警示标识、盲区提示牌,利用电子监控抓拍曝光典型违法,结合新媒体平台推送普法内容,让交通规则入脑入心。多部门形成宣传合力,将“转弯让直行”“安全车距”等核心规则融入日常宣传,推动形成“货车守规让行、非机动车安全避让”的全社会交通共识,从思想源头筑牢道路安全防线。
(四)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在事故中的责任。同时在今后工作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坚决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