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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5269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4-03-20 |
发文机关:壶关县住建局 | 主题词: |
标题: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提醒 | |
主题分类:其它 | 成文时间:2024-03-20 |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