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壶关县人民政府>基层政务公开>城市综合执法>公开内容>物业管理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4-15269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03-20
发文机关壶关县住建局 主题词
标题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提醒
主题分类其它 成文时间2024-03-20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提醒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