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壶关县人民政府>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领域>公开内容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6-21468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9-21
发文机关:壶关县公安局 主题词:
标题:居民身份证管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服务指南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时间:2026-09-21
有效性: 失效日期:

居民身份证管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服务指南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一、适用范围

需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人员。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

五、决定机构

公安派出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根据《山西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身份证前,须先受理居民身份证。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十、申请接收

居民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在受理地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之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

十五、办理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可由窗口直接领取。

十七、咨询途径 

壶关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壶关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办公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冬季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