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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7367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3-06-08 |
发文机关:壶关县公安局 | 主题词:办理服务指南 |
标题:户口申报(其他)——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内地、大陆)定居、外国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报户口办理服务指南 |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时间:2023-06-08 |
一、适用范围
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外国人入籍申报。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四、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
五、决定机构
公安派出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获准回国(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及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批准定居通知书》;
2.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3.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二)回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批准定居通知书》;
2.《台湾居民定居证》;
3.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4.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三)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山西省华侨回国定居证》;
2.护照或者旅行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4.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四)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公安部批准的入籍证明;
2.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五)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申报材料:
1.公安部批准的复籍证明;
2.居民户口簿(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3.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十、申请接收
(一)网上办理
1.关注“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
2.公安机关对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审核。申报信息、审批进度、办理通知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告知,也可在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查询审批进度、在办业务等。需申报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
3.现场核验材料及办理。申报人收到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办理通知后,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拟落户地派出所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现场办理
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拟落户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办理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可由窗口直接领取。
十七、咨询途径
壶关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壶关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办公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冬季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