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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2889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4-07-03 |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词: |
标题:工伤认定结论公示 | |
主题分类: | 成文时间:2024-07-03 |
根据长治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人社发〔2024〕13号)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6月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11日。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请向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严格为提供线索和材料的人员保密。
通信地址:壶关县新建南路人社局
举报电话:0355-8779343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用人单位 |
申报时间 |
认定时间 |
认定依据 |
受伤害部位 |
认定结论 |
01 |
张记林 |
男 |
壶关县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4.04.18 |
2024.06.13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颅脑 |
认定为工伤 |
02 |
董凤明 |
男 |
壶关县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4.05.10 |
2024.06.13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胸部 |
认定为工伤 |
03 |
余修塘 |
男 |
壶关县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4.05.27 |
2024.06.13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右蹠部、右踝部、右小腿、其他 |
认定为工伤 |
04 |
李忠亮 |
男 |
壶关县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4.05.10 |
2024.06.19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左小脚趾 |
认定为工伤 |
05 |
李泽朋 |
男 |
山西于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024.05.06 |
2024.06.19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右手小指 |
认定为工伤 |
06 |
焦卫丹 |
男 |
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
2024.04.01 |
2024.06.25 |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
癫痫发作窒息 |
不予认定为工伤 |
07 |
牛永亮 |
男 |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05.22 |
2024.06.28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胸部 |
认定为工伤 |
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