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壶关县人民政府>基层政务公开>社会救助领域>公开内容>最低生活保障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4-49975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4-11-27 |
发文机关:壶关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我市低保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成文时间:2024-11-27 |
根据《长治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持有我省户籍在我市长期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或我市户籍在市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城市户籍申请城市低保,农村户籍申请农村低保。随户籍制度改革城乡户籍改为居民户籍的,按其居住地为城镇或农村,分别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