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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6638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03-24 |
| 发文机关:壶关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 标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机构 |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成文时间:2026-03-24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