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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5778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3-10-24 |
发文机关:壶关县乡村振兴局 | 主题词: |
标题:壶关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壶关县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奖补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时间:2023-10-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壶关县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奖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壶关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10月24日
壶关县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奖补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西省大力支持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巩固衔接组〔2022〕6号)、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发展高质量庭院经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晋乡振计〔2023〕26号)、长治市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发展高质量庭院经济的实施方案》(长乡振发〔2023〕18号)文件精神,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户特别是脱贫户和监测户参与发展庭院经济,拓展收入来源,增强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奖补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符合政策。严格遵守土地、环保、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坚决防止出现乱占耕地、违规搭建、质量安全等问题,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庭院经济项目不予支持奖补。
(二)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加强组织引导和政策扶持,对发展庭院经济方面的生产、销售、培训、技术推广、品牌打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扶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乡村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带动,促进庭院经济经营户与市场经营主体分工协作、利益联结,提高庭院经济市场竞争力。
(三)生态优先、绿色引领。强化庭院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相融合、与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相结合,促进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绿化美化庭院,改善人居环境。
二、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全县利用自有住宅院落、房前屋后闲置空地及资源资产从事发展庭院经济的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兼顾其他农户。
三、扶持方式
(一)农户自主发展:利用自有住宅院落、房前屋后闲置空地从事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加工、特色文化旅游、生产生活服务等发展庭院经济2023年户均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每户奖补500元;收入达到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每户奖补1000元;收入达到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每户奖补1500元;收入达到3500元以上的(含3500元),每户奖补2000元,每户最高不超2000元。
(二)组织引导发展:各乡镇、村发挥经营主体带动作用,运用“村党组织+经营主体+农户”等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生产、产品代销等方式,利用自有住宅院落、房前屋后闲置空地发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加工、特色文化旅游、生产生活服务等,实现庭院经济联合经营、规模发展,推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壮大,可根据本地资源特色和发展状况对发展庭院经济重点户,通过购买种子种苗、化肥农资、产品包装标识、小型农机、仓储加工设施、农家乐民宿电商设施设备等,实物奖补到户的方式鼓励庭院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标准参照农户自主发展奖补标准。
已经申报成功的25个市级发展高质量庭院经济重点村,要按照长治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市级发展高质量庭院经济重点村工作的通知》(长乡振发〔2023〕37号)要求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庭院经济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摸排、申报、验收工作,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准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或实物精准奖补到户。
(二)压实责任。乡镇做为发展庭院经济主体责任人,对领取奖补资金或实物从事庭院经济发展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负责组织项目审核验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现象的发生。项目实施过程中,一经发现冒领、贪占、套取奖补等违法行为,立即取消享受政策扶持资格,追回奖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各乡镇可在本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奖补细则,报乡村振兴局备案。
(三)申报程序。庭院经济项目按照户申请、村初审、乡镇验收程序。农户根据自身庭院经济发展状况向村委提交审批表(附件1),村级两委干部初审后,上报乡镇庭院经济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对各村上报初验名单进行审核验收,确定重点户名单及奖补资金或实物,在本村公示10日无异议后,奖补到户。
(四)档案资料。各乡镇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级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内容包括户申请表、收益印证资料、验收现场照片、会议记录、公示公告资料等。建立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重点户奖补台账,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附件2)。同时做好庭院经济项目“一项一档”资料归类整理。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壶关县支持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的实施方案(试行)》(壶乡振办发【2022】4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