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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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壶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广大社会群众及有关单位:
根据5月2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按照该决定,自即日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后申请补发的,我中心应当在发布声明的同时,予以补发,不再需要等声明满15个工作日。
即日起,我中心将调整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补发。已受理补发申请,在门户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的,我中心将按照部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声明内容,为群众及时办理补发。
202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