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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4552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07-06 |
| 发文机关:壶关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成文时间:2026-07-03 |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失效日期: |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全县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的备案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全县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对全县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壶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销售、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活动的民间殡葬各类组织和个人,均纳入本次备案管理范围。
二、备案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2026年7月6日至2026年8月5日),所有符合条件的民间殡葬从业人员须主动向壶关县民政局申请备案。新从事相关服务的人员,应在从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
三、备案材料
(一)组织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组织)备案登记表》(附件一);
2.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依法取得的相应资格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资质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服务项目及明码标价收费标准明细清单。
(二)个人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个人)备案登记表》(附件二);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4.服务项目及明码标价收费标准明细清单。
四、备案流程
1.申请提交: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2.材料审核:民政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登记备案:经审查、核查合格后,民政部门对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予以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
4.信息公示:民政部门将已备案的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五、备案要求
1.组织类主体: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服务,经营范围应明确包含殡葬服务相关内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组织,不得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2.个人类主体:无需办理营业执照,但应进行个人备案。未备案的个人,不得开展殡葬经营服务,不得进入殡葬服务场所。
3.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如停止从业,应及时办理备案注销。
特别提示:经营内容不得使用“殡葬一条龙”或类似笼统表述。《殡葬管理条例》规定,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
六、备案地址及联系方式
1.备案地址:长治市壶关县民政局办公室(壶关县新建路与乌海线交叉口南180米)
2.联系电话:0355-8785858
七、监督检查
自2026年8月6日起,壶关县民政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或者超出备案范围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将依法依规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各相关组织和个人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共同促进壶关县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