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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3017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8-05-31
发文机关壶关县环境保护局 主题词
标题查封(暂扣)决定书 壶环封(扣)字〔2018〕1号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时间2018-05-10

查封(暂扣)决定书 壶环封(扣)字〔2018〕1号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山西兴堂塑材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 壶关县百尺镇寨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小林

因你(单位)污水排放未采取防渗措施和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颗粒机、配电机进行查封 。

壶关县环境保护局 自 2018年 5月 10 日至2018年 6月 10日,以 贴封条 方式,存放于山西兴堂塑材制品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

你(单位)如对本查封(暂扣)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壶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壶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