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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4279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0-01-21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壶关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壶关分局壶关县益民热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壶环罚【2020】4号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时间2020-01-24

长治市生态环境壶关分局壶关县益民热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壶环罚【2020】4号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壶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壶环罚字[2020]4号 )


壶关县益民热力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7MAOK8CB87Q 

地    址:壶关县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 韩旭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集中供热配套封闭煤场工程正在建设,已建成百分之四十,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未获得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壶关分局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壶环罚听字[2020]4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捌万肆仟柒佰叁拾玖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壶关支行 户 名:壶关县财政局    账 号:0505023809026400172 2、立即停止建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壶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壶关分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