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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4288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0-03-13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壶关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壶关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壶环罚【2020】13号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时间2020-03-13

长治市生态环境壶关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壶环罚【2020】13号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壶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壶环罚字[2020]13号)  


 壶关县益民热力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7MAOK8CB87Q 地    址:壶关县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 韩旭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处于生产状态,分别在2019年12月15日、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22日、23日、26日、27日、28日、30日出现超标排污情况,两个废气排放口累计超标大于0.1倍39小时。以上事实,有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1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壶 环罚听字[2020]13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玖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壶关支行 户 名:壶关县财政局    账 号:050502380902640017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壶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壶关分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