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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6250
发文字号壶政办发〔2024〕38号 发布日期2024-12-13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地震重点危险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文时间2024-12-13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地震重点危险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壶关县地震重点危险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6月29日印发的《壶关县地震应急预案》(壶政办字〔2021〕12号)同时废止。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壶关县地震重点危险区

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地震应急预案》《壶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壶关县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有影响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毗邻县(区)发生的对我县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军地联动、社会参与,以人为本、科学处置,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县人民政府是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以上地震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当地震灾害超出本级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壶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县抗震救灾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壶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地震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武警中队中队长、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担任。

壶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外事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壶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共青团壶关县委、县人武部、县公路段、县粮食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未列入指挥部成员的其他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抗震救灾需要,全力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见附件1)。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

(2)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形势,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3)部署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5)组织灾民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6)争取国家、省、市及其他县(市)的支持。

(7)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事项与相关工作任务。

(2)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地震灾害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3)收集、分析并及时上报重要工作信息。

(4)指导协调开展全县地震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5)按程序组织制定、修订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6)指导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实施演练工作。

(7)组织拟定应对地震灾害的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

(8)指导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9)组织指导本县应对地震灾害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11)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守工作。

(12)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2.4专家组

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承担决策支撑服务工作,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与其他应急处置工作(见附件2)。

3应急准备

3.1组织准备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本级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和抗震救灾指挥部作用,做好地震“防”“抗”“救”工作衔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要制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年度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实施方案,定期研究和解决防震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本级防震减灾规划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评估、同步考核,确保防震减灾救灾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落到实处,夯实防震减灾救灾的工作基础。

3.2预案准备

3.2.1政府预案

县应急部门牵头制定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县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措施、物资保障及队伍调动程序等内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乡(镇)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响应职责、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基层组织应对行动。相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联合制定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和措施。

3.2.2部门预案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明确本部门应急响应职责、协同联动、信息共享、资源布局、物资保障及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等内容。

3.2.3单位预案

交通、水务、电力、通信、气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银行、监狱等重要场所的管理单位,在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基础上,编制完善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明确本单位应急职责、避险疏散、紧急抢修、隐患排查、次生灾害监控和信息报告等内容,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3.2.4其他预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大型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在综合应急预案中对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明确。

3.3风险防范

3.3.1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并及时处置地震灾害风险隐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查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城乡住宅、学校、医院和电力、水利、交通、危化品仓库、已建水库(水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抗震设防基本情况,系统梳理出地震灾害风险源和危险源清单,动态评估地震灾害风险,精准识别地震灾害风险隐患。在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指导下,县级开展区域内地震灾害危险性评估、重点隐患评估和地震灾害风险评估,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等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地震安全性评估、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为地震应急处置和抗震救灾提供决策参考。

3.3.2工程抗震设防

地震易发区有关部门要持续推进房屋设施加固工程,落实工作机制和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加强房屋等建构筑物抗震设防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对重点监视防御区内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设施采取拆除、加固等措施。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以及病险水库要加快除险加固,切实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

3.3.3避难场所建设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3.3.4避险措施落实

学校、医院、电影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4通信准备

3.4.1机制建设

县委网信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

3.4.2技术系统

县委网信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提升地震应急救援通信保障水平。

3.5队伍准备

3.5.1紧急救援队伍

各乡(镇)应当充分利用基层应急救援队、民兵组织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急、消防救援、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设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常态化开展生命搜救、医疗救护、抢险救援、抢通保通等专业技能训练演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不同规模的地震应急力量调动和编组方案,完善联动协同机制,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3.5.2专业救援队伍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建立相应的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模块化配置相关抢险救援装备,执行抗震救灾任务。县级按照实际需要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制定应急抢险救援方案,承担辖区内的抗震救灾任务,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县内安全生产、自然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做好应急准备,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和工信局优势,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3.5.3志愿者队伍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宣传、民政、应急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建立完善志愿者救援队伍在抗震救灾中的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

3.5.4部队突击力量

驻县武警部队、民兵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参与抗震救灾。

3.6物资准备

3.6.1物资储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承担原则,健全县、乡(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统筹采用集中与分散的方式,优先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关注地区的乡(镇)以及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建立物资储备点,确保就近存储、保障有力。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通过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运输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提供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后勤保障。

有抗震救灾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制定储备计划,做好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开展物资清查盘点,建立完善物资调运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3.6.2物资核查

县应急管理局要全面查清核实辖区内抗震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摸清地震应急物资底数,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应急物资管理平台;加强基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调运能力建设,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军地间应急联动合作模式,确保地震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够第一时间运达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6.3生产供应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物资的集中生产调度、产能储备、市场供应等工作机制;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依托电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装备、通讯平台设施、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

3.7宣传培训演练

县委宣传部、教育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共青团壶关县委、红十字会等单位和组织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逃生技能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事业,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社区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应急、教育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4监测预报预警

4.1地震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中心)负责地震监测站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收集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并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审核、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对全县进行震情跟踪监测,开展收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资料信息,进行综合研究。

4.2地震预报

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中心)配合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防震减灾中心,由县政府发布地震预报。在地震年度预报划分的基础上,根据震情发展趋势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中心)配合省地震局、市防灾减灾中心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地震短期预报(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意见,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根据预测的意见,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组织地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在地震短期预报的基础上,根据震情发展趋势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中心)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报(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意见,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根据地震预测的意见,发布临震预报,宣布地震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4.3地震预警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平台,快速、准确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5响应机制

5.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见附件3)。

5.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5.1.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7.0级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6.0级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5.1.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6.0级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5.0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5.1.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5.0级地震,或地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5.2分级响应

5.2.1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将县级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或发生7.0级以上地震启动县级地震一级应急响应。

二级响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或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启动县级地震二级应急响应。

三级响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或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启动县级地震三级应急响应。

四级响应。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或发生5.0级以下地震,启动县级地震四级应急响应。

启动县级层面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协调县内地震应急工作。

启动县级层面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指挥协调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协调县内地震应急工作。

启动县级层面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县内地震应急工作。

启动县级层面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2.2县级层面一级、二级响应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四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5.2.3县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2.4其他县(市)发生地震涉及我县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对本地区造成的灾害影响,及时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机构按程序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见附件4)。

6信息报送与发布

6.1震情速报

壶关县发生1级以上地震、相邻县(市)距我县行政区边界50千米范围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时,县应急管理局要将震情快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6.2信息报送

各级各部门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6.2.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区或者受影响的乡(镇)须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必须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于20分钟内电话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6.2.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区或者受影响的乡(镇)必须在地震发生后10分钟内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必须在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6.2.3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区或者受影响的乡(镇)必须在地震发生后30分钟内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5地震灾害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其事发原因比较敏感的,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较大以上级别信息报告要求执行。

6.2.6灾害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中存在涉密信息或者报告已被确定密级的,必须通过机要渠道报告。

6.2.7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者被困人员有国(境)外人员的,属地乡(镇)要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分别同步上报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外事办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3信息发布

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地震灾害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统一、准确、及时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媒体应及时发布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地震灾害信息(见附件5)。

7应对处置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7.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同时组织协调驻地武警部队和民兵以及当地地震、消防救援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7.2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组织协调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安置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按要求落实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措施,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7.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设施,优先安置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老及残疾人员、孕产妇等特殊困难人员,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在受灾乡(镇)、村(居)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需要。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开展灾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帮助受灾群众度过困难期。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7.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7.5加强现场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市地震部门组织布设和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消除污染危害。

7.6防范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堰塞湖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8开展社会动员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联系电话及在线平台等,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调派和相关管理服务,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

视灾情实际为灾区群众组织捐款捐物活动,加强对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按程序做好款物接收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方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7.9涉国(境)外事务管理

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安排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赴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7.10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散布、传播地震虚假信息的行为。

7.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县应急管理局(县防灾减灾中心)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工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根据响应级别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7.12应急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础设施抢修抢通,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8指挥与协调

8.1先期处置

8.1.1地震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边行动、边报告。

8.1.2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发动属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收集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和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调配、征集救援救灾物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8.1.3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8.1.4当地震灾害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级层面申请支援。

8.2启动地震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后的处置

8.2.1县级应急处置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调度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震信息,动员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抗震救灾。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紧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交通管控、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按照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指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4)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的县领导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驻县武警部队增援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请求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6)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震情、灾情发展动态,传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做好文件、资料收发工作;督促、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落实措施;调派县抗震救灾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提供技术支撑;根据省、市级地震应急预案或者上级要求,及时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做好迎接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或者工作组的准备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派人员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联合办公,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灾区提供临时应急电力保障。县供电公司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等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抗震救灾重要用户电力供应。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的供电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9)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为灾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做好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灾区党委、政府、现场指挥部、救援区域等要害部门及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运输、医学救援、抢险救援力量投送、抢险救援救助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紧急避险,确保灾区的行车安全。

(11)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抗震救灾秩序维护,组织实施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1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巡查排险,做好调度管理、路面清障和供水、供电、供气及通信保障。

(13)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抗震救灾有关信息,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灾情,报道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震救灾应急措施。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14)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现场监测,根据震情灾情会商结果,第一时间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抗震救灾建议,并通报有关部门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

(15)县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出现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4时、18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灾害影响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每日7时、14时、18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6)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团县委和县红十字会要加强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的管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

8.2.2其他重要事项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2)特别重大地震灾害,若国家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重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县、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工作组现场应急保障工作。

(5)县、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工作。

8.3启动地震四级应急响应后的处置

8.3.1县级应急处置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震信息,广泛动员公众主动防灾避险。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坐镇指挥,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壶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会商,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3)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壶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本行业开展巡查值守工作,排查整治地震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乡(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乡(镇)的请求,调派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赴灾区指导乡(镇)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抗震救灾救援队伍准备,视情况提前向受灾乡(镇)预置队伍和装备,确保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工作。

(5)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和交通运输、社会稳定、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6)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乡(镇)做好现场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烈度评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救灾资金安排、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

(7)县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出现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6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8.4其他情况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市级层面未启动响应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调度了解灾情、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迅速指导开展灾情排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重点受灾区域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9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9.1县级临震应急事件

当有较充分的地震前兆现象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将地震短期预报或者临震预报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或者临震预报后,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影响后果进行评估。

(3)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可能即将发生地震的灾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防范性措施。

(4)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震逃生常识宣传。

(5)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企业、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防护措施。

(6)县自然资源局指导重点区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落实有效防治措施。

(7)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市人民解放军、民兵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9)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10)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维护社会稳定。

(11)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涉及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12)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可能即将受到的地震影响进行评估,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13)当地震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14)当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预报区作出未来一定时期内无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根据预报区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9.2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县内发生4级以下、震中附近的群众普遍能够强烈感觉到,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开展本行政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当地开展应对处置,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迅速了解当地灾情、社情,负责指导督促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并及时通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当有感地震造成灾害时,按照本预案灾害性地震事件相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

9.3地震传言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地震传言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开展本行政区地震传言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时,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公告,通告县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3)如果地震传言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赴受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迅速平息地震传言。

9.4相邻县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相邻县(市)地震事件是指在壶关县周边区域发生的并且波及壶关县的地震事件。

根据相邻县(市)地震事件对壶关县的破坏情况和影响,按照本预案应急处置原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受相邻县(市)地震事件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视其对当地的破坏情况和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10科学考察与恢复重建

10.1地震现场科学考察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科学考察,查明发震构造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实施地震现场科学考察,按照《地震现场调查规范》统筹开展,主要任务是进行基础资料的整理积累、破坏现象的记录和初步分析、专题调查研究等。

10.2地震灾害专题科学考察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市直相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地震灾害专题科学考察。

10.3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给予指导支持。

(1)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度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度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

(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做好过度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乡(镇)救助工作情况,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

10.4规划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配合国务院、省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配合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11应急保障

11.1组织保障

地震发生后,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地震灾区属地政府按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关人员立即到岗,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当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分配、调拨所有本地和支援的救灾物资、资金。

11.2指挥平台保障

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应确保地震发生后,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高效运转,保障县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11.3物资保障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为抗震救灾应急物资调拨和配送提供保障。

11.4资金保障

地震发生后,各乡(镇)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拨付各项应急救灾资金,确保灾区救灾工作的资金需要。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协同县财政局,根据响应级别、灾害程度、财力等给予适当救灾经费补助,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抗震救灾期间的相关支出。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市级有关部门申请有关政策和经费支持。

11.5基础设施保障

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及时恢复被损坏的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保障应急广播体系正常运转,让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及时修复受损电力 基础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确保有关设施正常运转,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和灾区电力需求。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为公路、铁路紧急运输提供应急保障;及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和专业救援队伍高效有序投运,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和处置。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指导属地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11.6通信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利用应急平台系统、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移动应急通信车等手段,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情况。

现场工作组携带必要的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通信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织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拥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信息畅通,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通信保障服务。

11.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12附则

12.1责任与奖惩

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认。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12.2预案评估

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应当全面掌握地震应急工作信息,运用科学方法,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性、应急指挥与协调联动的科学性、应急处置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岗位设置和应急保障措施的针对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或者综合演练结束后,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估,提出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的意见。评估结果作为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和预案编制指南的科学依据。

预案制定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预案评估工作。

12.3预案管理与更新

12.3.1备案管理。地震应急预案在制定完成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12.3.2预案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3年,必要时应及时更新。

12.4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5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12.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9日印发的壶政办发﹝2021﹞12号《壶关县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docx.docx

     地震灾害分级.wps

     壶关县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wps

      壶关县地震灾害应对处置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