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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32222 | |
| 发文字号:晋政发〔2025〕9号 | 发布日期:2025-12-25 |
|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时间:2025-12-0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5〕8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重大的县情县力调查,将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县“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 为科学制定我县“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本次普查将创新采用“全面普查+抽样调查+遥感测量”等新方法、新手段、新技术,涉及范围广、调查对象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依法实施,切实将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县政府成立壶关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县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县统计局负责普查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乡村振兴、农业生产等方面事项,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事项,由县林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畜牧生产等方面的事项,由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方面的事项,由县公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字地图绘制、农业土地等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供水工程等方面的事项,由县水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方面的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县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做好人员选聘,稳定普查队伍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简称“两员”)是确保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高质量开展的重要基础,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两员”的选聘工作,选聘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熟悉村情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办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商调人员要保障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强化经费保障,广泛开展宣传
全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县财政局要按照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核定,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县普查办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办事的原则,编制农业普查经费预算,利用各种媒体搞好农业普查宣传,增加农民知晓度。科学测算“两员”报酬、遥感测量设备、影像处理设备、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无人机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所需设备的数量及普查所需经费总额。县财政局要本着实事求是、强化保障的原则,充分考虑农业普查技术创新、普查难度增大、物价上涨、普查人员劳动报酬提高等因素,合理安排好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
县普查办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电子屏、条幅、流动宣传车以及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大力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动员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关心支持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依法开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泄露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方法手段
各级普查机构要提升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促进普查手段数字赋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附件:
壶关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x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