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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6733
发文字号壶建发〔2026〕8号 发布日期2026-03-25
发文机关壶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壶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2026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报的通知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时间2026-03-17

壶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2026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报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长保办发〔2024〕1号)文件要求,我县2026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工作即将进入申报环节,为确保此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依据我县202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2026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一)低收入、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且在县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28012元;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35015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属于危房的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高速、西至壶关县界、南至四家池村、北至长安高速连接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外有自有住房不计面积;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含集资建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不得单独租住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

5、其他规定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35015元;

2、学校毕业不满6年的;

3、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含集资建房),申请人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不得单独租住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申请人在本县建成区内有自有住房但属于危房的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高速、西至壶关县界、南至四家池村、北至长安高速连接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外有自有住房不计面积;

5、其他规定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三个月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含集资建房),申请人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不得单独租住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申请人在本县建成区内有自有住房但属于危房的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高速、西至壶关县界、南至四家池村、北至长安高速连接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外有自有住房不计面积;

3、其他规定条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按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人口计算,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25㎡;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超出部分由租赁补贴申请家庭自行承担。补贴标准为4元/人/月/㎡,即每人每月补贴数=25×4×1,按月或按季度或按年度发放。

三、工作流程

(一)宣传申报阶段(3月20日-410日)各乡镇(区)、各社区要本着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角度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力争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向所属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由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壶关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和登录公租房APP进行如实填报并提交至各所居住社区

(二)社区初审阶段(4月11日-4月30日)各社区依据申请家庭提交相关部门盖章后《壶关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相关证明资料及完善后的公租房APP录入信息系统界面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汇总后上报县住建部门。

(三)审核核准阶段(5月1日-9月30日)由县住建部门协同社区入户调查走访;根据入户走访、申报资料及相关单位信息比对无异议后在各社区进行公示,经社区公示无异议在新闻媒体公示。

(四)资金发放阶段(10月1日-12月25日前)新闻媒体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住建部门按照补贴标准进行测算核准发放金额,逐户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审核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和住建、民政、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二)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财产收入由民政部门认定。

(三)优先保障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四)优先保障符合上述条件的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住房困难流动儿童家庭和成年后的孤儿。

(五)申请户要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申报事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认定的,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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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